澳门特区对外签订双边协议
2022/11/07

澳门特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和对外缔约权。考虑到特区的实际需要,中央政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特区一定的缔约权,即特区可以“中国澳门”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等适当领域对外签订和履行协议。同时,经中央政府授权,港澳特区还可对外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定、民航协定、司法互助类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

中央政府授权特区对外商签有关协议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履行中央全面管治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职责,也是支持特区夯实对外交往法律基础,深化同各国各地区更加开放、更加密切的交往合作,促进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体现。

澳门回归以来至2022年9月底,中央政府授权特区谈判、签署、修订有关双边协议情况如下:

谈判授权:特区回归后不久,中央政府即以“一次性授权”方式,授予特区与各外国或地区谈判互免签证协定的权利。此外,中央政府还逐案授权特区与捷克、英国等46个国家和地区谈判民航协定,与葡萄牙、东帝汶、西班牙等12个国家和地区谈判司法互助类协定,与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等3个国家和地区谈判投资保护协定,与英国、日本等44个国家谈判税收信息交换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签署授权:中央政府授权特区与巴基斯坦、日本、土耳其等2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航班协定,与葡萄牙、东帝汶、佛得角、蒙古、尼日利亚、韩国等6个国家签署司法互助类协定,与葡萄牙、荷兰签署投资保护协定,与丹麦、澳大利亚等25个国家签署税收信息交换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修订授权:中央政府授权特区与新加坡、泰国、欧盟等7个国家或地区修订航班协定,与比利时、葡萄牙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