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对外司法互助
2022/11/07

澳门特区自成立以来,与外国的司法互助合作日益频繁,已成为特区对外交往的重要内容。中央政府在坚持“一国”原则以及符合特区传统和司法制度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指导特区对外开展司法互助合作。相关工作既是履行中央全面管治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职责,也有助于促进和便利特区对外经贸、人员往来,为特区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协助和授权下,澳门特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做出适当安排。根据有关规定,为确保国防、外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受损害,还确立了特区办理与外国的司法协助案件的通报机制。为此,特区于2002年颁布了《司法互助请求的通报程序法》(第3/2002号法律)。

澳门回归以来,中央政府逐案授权澳门特区与葡萄牙、东帝汶、西班牙等12个国家和地区谈判司法互助类协定,与葡萄牙、东帝汶、佛得角、蒙古、尼日利亚、韩国等6个国家签署司法互助类协定。至2021年底,特区已通过公署向中央人民政府通报了700余项司法互助请求,涉及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方面。在特区有需要时,公署积极为特区与外国开展司法互助合作提供协助,例如通过外交途径转递有关请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