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出具证明或公证文书的公共部门(如:民事登记局、身份证明局等)、公共公证署(如:第一公证署、第二公证署、海岛公证署)以及经特区政府法务局核准允许承办公证业务的私人公证员出具的、拟送往国外使用的证明或公证文书。
*请注意:拟送往《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签约国使用的证明或公证文书,应在办理澳门特区政府法务局出具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直接送往有关签约国使用,无需办理领事认证。目前已有12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海牙公约》,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该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23年10月23日)
二、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护照)。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如办理公司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四)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
(五)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原件。
(六)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
中国公民民事类60澳门元/份;商事类125澳门元/份。
外国公民民事类190澳门元/份;商事类380澳门元/份。
四、办证时间
认证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个别申请可能会因审核时间较长而超过4个工作日。
如有特殊情况需加急办理,须另收加急费,每份190澳门币。
五、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在内地办理有关领事认证手续,公署不予受理。
六、内地与澳门特区间使用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直接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认证手续。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认证的文书需在澳门办妥公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四)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书,公署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公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书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五)公署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经公署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书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